《自由秩序原理》写于上世纪50年代,也是哈耶克把哲学、社会学等知识引入经济分析的重要著作,该书试图重新厘清纷乱的价值观念,指出自由是推动西方文明和经济发展的基石,基于自由的价格体系,尽管并不完美,但却是所有解决方案中最优的一种途径。
在第二十二章,哈耶克集中论述了他对住房与城市规划的观点。他认为,住房租金限制政策、政府住房补贴和公房政策的本质相同,最终都无法改善社会的住房状况,会限制自由,导致社会的不公,限制人口流动,政府对人民生活的全面控制。尽管政府的初衷是改善低收入人群的住房条件,但不断的会有次一阶层提出改善要求,形成恶性循环最终面临无法承受的负担。
他说,一如在众多领域所发生的情况那样,政府在住房领域所推行的各项政策,一开始也都旨在为一定数量的人提供服务或便利,但是政府却未能考虑到推行这种政策的结果,即它必定会使政府不得不为更多的人提供同样的服务或便利。
大多数关于公用事业率(public utility rates)的政策,其直接目的都在于通过提供低于成本的服务来缓解城市的拥挤程度,并促进城市郊区或边沿区的发展,但是从长远的眼光来看,这类政策只能使事情变得更糟。上文对当今英国住房政策的讨论,也同样适用于大多数其他国家的情况,“我们在不知不觉中已为这样一种做法所困扰并深深地陷于其中,这种做法就是用从全国人民那里征集到的税收,从财政上支撑并维持那种过度发展且过度集中的城市结构;而就大城市仍在继续发展而言,我们实际上是在用财政手段延续一种在本质上不经济的发展”。
上述论述的情形50年后的中国仍然适用,政府出台经济适用房政策,且不论那些本不该享受此类住房的阶层通过不公正的手段获利,假设住进经济适用房的人绝大部分是符合要求的,结果怎样呢?低收入人群的因补贴而获益,住房条件远好于比他们收入略高但不符合经济适用房标准的次一级人群,劳动能力略优,为社会创造更多价值的人群,反而比素质较差,价值创造少的人群住的更差,从而造成了社会的不公,所谓夹心层的困境即使如此。当政府试图用同样方式改善夹心层住房条件时,同样又面临对更高一阶层的不公,如此循环,最终政府将全社会的住房改善要求和无法负担的财政压力,这种形成与全面分房时代无异的手段,政府对人自由的限制和对生活的全面控制。
关于城市规划,哈耶克指出,“城镇规划”(town planning),在很大程度上是经由其对市场的影响和经由确立一个地区或邻区之全面开发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条件而得以有效运作的,但是,在这些条件下,这类城镇规划必须允许个别所有者自行决策。可以说,只有这样的城镇规划才能使市场机制变得更为有效,当然,这只是此一方面诸多努力中的一部分。
因此这里的关键问题,并不在于人们是否应当赞成城镇规划,而在于所采纳的措施是补充和有助于市场还是废止了市场机制并以中央指令来替代它。
没有价格机制运作的城镇规划最终将是无效和混乱的。哈耶克列举了英国《1947年英国城镇和乡村规划法》的荒谬收场,该例子涉及类似中国土地政策规定用途,变更用途收为国有,补交营业税即土地增值部分利润的做法。拿走所有土地收入的做法对土地开发者来说即是拿走全部的开发利润,但这种增值根本无法核算,价格机制无从发挥作用,影响土地增值的因素除了他的用途还有周边土地的影响以及其他复杂因素,从而导致了土地市场的无效。与英国相比,我们的土地征收和用途变更带来的社会矛盾更加突出,手段也更加野蛮和原始。
顺便说说我对最近出台的遏制房价上涨政策的看法,政府将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提高到50%,控制的方向是错误的。提高出让金首付比例,无疑是在供给方进行调控,将导致小开放商的部分退出,对大开发商而言影响不大,从而降低了房屋供给的竞争,但对供给量的影响可能降低也可能不变,唯一明确的结果是加剧房地产市场供给的相对垄断程度。目前房价上涨过快的主要原因来自于需求方,人们由于通货膨胀的预期投资性购房欲望强烈。限制投资需求才是稳定房价的着眼点,有效的措施比如征收二次购房的房产税,对于投资性房产每年征收房价5%的税收,那么当每年房价上涨与收益相加不超过房价5%的时候,投资者就会转向别的投资,从而遏制投资性住房需求。价格调节机制将有效发挥。就像哈耶克引用的罗希(A. Losch)观点,市场“尊重人类的所有希望——即未知的状况——而不论它们是有益的还是无益的”;而且“自由市场机制对于公益所具有的助益作用,也远比人们一般所猜想的要大,尽管存在着一些例外”。
